北京石景山法院公审酒驾案 三被告均当庭认罪
25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三起酒驾入刑案件,三起案件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两至三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刘某:每日工作时间较长,不清楚新交规
5月3日晚8时许,刘某醉酒后驾车行驶至北京石景山区鲁谷东街市检一分院南口时,与一辆奔驰牌小轿车发生刮蹭。事发后对方车主报警,刘某在车内等候交警处理。
经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4mg/100ml(注: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超过80毫克的酒精就应被认定为“醉酒驾车”)。4日,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拘留。
刘某今年60岁,在中国铁路建设公司研究所担任保安员。庭审时,刘某声音哽咽,表示追悔莫及。当被问及是否知道酒驾已入刑时,刘某称,自己对旧交规更为熟悉,由于每日早出晚归需要工作12个小时,接触信息较少,故对新交规并不清楚。
法庭辩论环节,刘某对证据和指控均未表示异议,最终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高某:午晚两次喝酒,未听从妻子劝阻
5月2日晚9时许,高某因酒后驾驶,在北京石景山区上庄大街鲁谷东街北口迤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2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车”行为,随后被警方刑拘。
案发当天,高某曾在中午与家人就餐时饮用啤酒,晚饭与朋友聚餐时再次饮酒。晚饭后,高某驾车带妻子等家属回家,高某妻子对其酒驾行为进行了劝阻,但高某并未听从,随后高某被民警查获。
据了解,高某有超过十年的驾龄,2008年曾因酒后驾车被刑罚500元,审判长表示希望大家引以为鉴。石景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高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在法庭上亦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以及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某:驾驶证过期,曾因敲诈勒索获刑
5月5日晚10时许,王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北京石景山区金顶山路绍家坡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据悉,王某驾照已过期,案发当天属无证驾驶。经检验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4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酒驾认定标准。
庭审时,王某供认当晚自己在与朋友聚餐,大约饮用了超过4两白酒,同时王某对自己驾驶证过期一事也供认不讳。此外,王某曾在2007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最终,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2个月,并处以罚金2000元。
来源:人民网 201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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