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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乱停乱放罚款20元拒绝受罚将扣车

时间:2011年03月29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违法停放非机动车一次罚款20元,如拒绝交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该车辆。昨天,市政府发布修改后的《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将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统一归入非机动车停车管理范围,进一步规范了停车地点和停车场建设。
  根据办法,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以及设有允许停放标志的区域。在明令禁止停车路段,任何车辆不得停放。违规停放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20元的罚款。拒绝交纳罚款者,将被扣留所停放的车辆。
  为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所有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停使用或挪作他用。停车场要在显眼处设立收费价格公示牌,依法收费,明码标价,并出具收费凭证。同时,公布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地面要按标准划定存车标线,周边安装固定或活动式围栏,以便车辆顺序停放。有条件的停车场,还应加设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停车场一定要确保非机动车的停放安全,凡因管理不当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的,应依法给予赔偿。一旦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打击胡乱圈地收费的行为,办法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当该地区存在停车资源匮乏的情况时,只要不影响道路交通,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手续后可以开设停车场。居民住宅区也应配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没有物业的,由居委会代管。此外,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停车场,以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 
  来源:北京日报 201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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