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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丢公职一点也不冤

时间:2011年07月14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一个研讨会上介绍了该院审理的12起“醉驾”案,12人均被判刑,其中10名“醉驾者”没有固定工作,1人为公司经理,1人为公务员——这名街道主任科员因“醉驾”被判拘役2个月,可能面临被开除公职的处罚。有些专家认为,“醉驾”丢公职的后果对于公务员过于严重,建议公务员“醉驾”可不予开除。
        这些专家的观点并不新鲜,记得当初审议刑法修正案(八)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提出过这个问题。在立法或修法阶段,充分讨论可让法律条款更加公正合理,但当法律已经颁布施行,在执法和司法层面就不该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必须严格依法执行。
        已经有公务员因“醉驾”而丢掉公职,上个月,浙江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温州支队一名副大队长胡某因“醉驾”被判拘役3个月,随后被单位开除公职。开除公职是公务员“醉驾”的后续处罚,其依据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从规定看,“给予开除处分”没有“可以”作为前缀,这就意味着必须开除、一律开除。
        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得一清二楚,在执行层面就不能“开口子”,否则就会带来两个不公平:其一,按照规定,公务员不仅“醉驾入刑”要被开除公职,因其他犯罪被判刑同样要被开除公职。如果为公平起见,因“醉驾入刑”不予开除,因其他犯罪被判刑也不予开除,那将成何体统?其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普通民众“醉驾入刑”后也可能会丢掉工作。公务员的饭碗是饭碗,普通民众的饭碗也是饭碗,同等重要。如果公务员“醉驾入刑”不予开除,普通民众“醉驾入刑”却被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公平。
  如果公务员真的珍惜饭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便是。在法律面前,公务员并不是一个特殊群体,公务员“醉驾”该不该一律开除,原本是一个无须讨论的问题,而它屡屡成为一个问题,这本身就令人深思。
  来源:人民公安报 201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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