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交管问答无障碍

专家、律师、一线民警谈“醉驾入刑”实施情况

时间:2011年06月16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日前,《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中国警察网共同举办了 “醉驾入刑”网络在线访谈节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黄娜、北京市交管局法制处复议应诉科副科长姜葳、北京市交管局东城区交通支队机动大队民警郝靖宇、北京市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阳4位嘉宾,就“醉驾入刑”实施情况和如何提高交警现场检查技能、刑事案件办理能力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

        做足准备工作 加强执法培训
        培训案件办理程序的每个细节并进行实战演练
        主持人:5月1日,北京查处了第一起醉酒驾车案,警方在案件发生当天就对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刑事拘留。案件为何能够如此快速、顺利地进行?
        姜葳:在“醉驾入刑”实施前,北京市交管局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警力配置方面,我们成立了醉驾查缉、案件办理、案件审核3支专业队伍;在前期培训方面,根据这3支专业队伍的不同需要,我们从查缉环节、办案取证环节到审核环节,对每支队伍都进行了专门培训;在装备配备方面,为一线民警配备了比较齐全的查处酒驾设备。同时,在5月1日之前,我们把刑事办案的程序、规范进行了细化,并进行了实战演练。
        主持人:郝警官,您在“醉驾入刑”实施之前都接受过哪些培训?
  郝靖宇:我是在东城区交通支队参加的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从查缉时第一句话应该怎么说、第一个动作应该怎么做,到安全设施的码放,再到案件办理程序的每个细节。而且不只是讲理论,东城支队还专门组织民警去查缉地点进行实战演练,这种理论结合实际的培训方法效果很好。

        强化装备保障 确保执法安全
        使用约束带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不受伤害,不是限制其人身自由
        主持人:交警在执法时如何站位,如何拦车?配备的执法记录仪、手铐、约束带、催泪喷雾剂、阻车器又是如何使用的?
        郝靖宇:北京市交管局对于安全设施的码放有详细的规定。一般我们的查缉点会选择交通不是很繁忙且易于停车的地方。在查缉点设置减速区、拦截区、检测区、处置区和控制区5个区域。对于约束带等装备的使用,我们的原则是“必备但慎用”,只有在必要时,我们才会使用约束带或警绳对醉酒驾驶人进行约束醒酒。而手铐、催泪喷雾剂等装备,是在醉驾嫌疑人可能对民警或其他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时使用的。
        主持人:打个比方,比如说我酒后开车,被交警拦住了。当时我意识不清醒,不配合检查,影响了正常的查缉工作甚至周边秩序,这时您会采取什么措施?
        郝靖宇:首先我们会实时录像,保存你不配合的证据;第二,如果有必要的话,我们会使用约束带,防止你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对自己或周边人造成伤害;同时我们也要请医务人员在第一时间对你进行抽血。此外,对于你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警方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主持人:我有个疑问,在还没有数据或者检测报告证明我属于醉酒状态之前使用约束带,是否侵权?
        焦阳:这要看现场的执法人员有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前期查处,公安部有两个规范:一个是行政执法的办案规则,一个是刑事诉讼的办案规则。只要办案民警没有违反这两个规则的规定,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黄娜:老百姓可能会觉得,只要把我捆起来,就是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实际上使用约束带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不伤害自己和别人,并不是为了限制其人身自由。

        完善办案程序 规范执法流程
        执法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当事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救济权
        主持人:要确定醉驾,只使用酒精检测仪是不够的,还要进行血液检测。血液检测是怎样的程序?如何保证检测程序和结果的公正有效?
        姜葳:血液检测分为两个程序,一个是抽血的程序,一个是检验鉴定的程序。抽血的程序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医疗机构指定的人员在查处现场等候,发现有醉酒驾驶行为的嫌疑人,在现场进行抽血。另一种情况,由两名办案民警和两名协管员将醉酒驾驶嫌疑人带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抽血。在检验鉴定程序中,医疗机构人员对嫌疑人抽取两份血样,用密封袋分别密封,然后由当事人、执勤民警和抽血医生三方签字确认,随后在1小时之内将血样送到指定的鉴定机构,即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由具备鉴定资质的人员对血样进行检测,并且要在血样送达后4小时内做出检测报告。
        焦阳:交警在执法过程当中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取两份血样。一份血样是为了检测,另一份留存。如果嫌疑人对血样鉴定结果有异议,再取出第二份血样进行重新鉴定。
        黄娜:跟任何一种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拥有的合法权利一样,醉驾嫌疑人也有辩解权、知情权、陈述权,还有事后的救济权,我们国家有相应的救济程序,如果当事人认为办案民警在执法过程当中有不合法的地方,可以要求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主持人:醉驾嫌疑人被带离现场进行进一步检测时,如何保证其车辆和车内财物的安全?
        郝靖宇:在对嫌疑人的车辆进行检查以后,如果没有发现其他问题,与嫌疑人同车的人没有喝酒且具有驾驶人身份的,我们可以让同车的人把车开走。如果同车人中没有人符合驾驶条件,那么我们会通过录像和照相的方式对车内物品进行记录、取证,双方签字确认后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及时通知其家属。
        主持人:据我们了解,北京对醉驾案件的处理原则是“轻刑快审”,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如何做到“轻刑快审”?
  黄娜:“轻刑快审”是指对于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迅速审结,适用的是审判简易程序。审判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轻罪范畴,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机关没有异议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0天之内必须审结。“轻刑快审”是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并没有省略程序,只是加快了速度。

        宣传醉驾危害 强化警示效应
        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深入人心,自觉做到不酒驾、醉驾
        主持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能够深入人心,驾驶人自觉做到不酒驾、醉驾,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可能都会小一些。那交管部门在宣传教育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姜葳:对于严禁醉驾的宣传,我们从5月1日以前就开始着手准备。对第一起被查获的案例,第一起被判决的案例,包括音乐人高晓松的案例,我们通过媒体进行了大范围的宣传。在日常,我们有三种宣传方式:一是通过媒体,对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二是组织宣传队伍进社区、进单位、进厂矿、进学校,对特定人群进行宣传;三是对驾驶证记满12分的驾驶人进行法规培训时强化醉驾宣传。
  黄娜:从法学犯罪预防角度来说,打击犯罪人叫做特殊预防,这种方式效果有限。另一种方式叫做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认定犯罪、施以刑罚来警示社会,这种方式要比特殊预防效果更好。交管部门对第一起被查获的案例,第一起被判决的案例,包括音乐人高晓松的案例,通过媒体进行广泛传播,就是对新法的一个普及,属于一般预防。

        民警压力增大 震慑作用初显
        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实现刑罚的震慑作用
        主持人:通过“醉驾入刑”的大范围宣传,越来越多的群众能够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样一来酒驾、醉驾的数量减少了。但新法规定一旦醉驾被查就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暴力抗法的情况可能会增加,民警在执法中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也随之加大。郝警官,对此您有什么感触?
        郝靖宇:5月1日以来,酒驾、醉驾查处数量确实比以前要少了。以前我们一晚上能查五六起,现在最多能查到一两起。但由于加大了对酒驾、醉驾的惩罚力度,暴力抗法有所增加。我在执法过程中曾遇到过疯狂逃跑的,当时情况确实比较危险,对于执勤民警和驾驶人甚至周边群众来说都是很危险的。就这点来说,我个人感觉工作压力是增大了。
        主持人:黄教授,5月份查处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数量上的减少,是否可以说明 “醉驾入刑”起到了震慑作用?
  黄娜: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入罪,其震慑作用就潜在地存在了。违法成本提高了,再加上一线民警的严格查处,人们的侥幸心理会降至最低。但入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需要我们严格执法,震慑作用才能真正体现。刑法把一种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指望这种行为一入罪就消失是不可能的。入罪之后还需要交管部门的严格执法、严厉查处,这样才会起到规范人们行为模式的作用。就此来说,我觉得目前北京查处的这几起醉驾案例,对社会公众的教育意义是很大的。
  来源:交通安全周刊 2011-6-1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欣欣警官信箱:xin@jtgl.beijing.gov.cn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承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运行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174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1220号 京ICP备08006306号

主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