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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轻便摩托被告人首获刑 被判拘役2个月

时间:2011年06月15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90后”的庞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被判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庞某成为本市首个因醉酒驾驶轻便摩托车而获刑的被告人。
  今天上午,通州法院集中宣判了4起醉酒驾驶案。

  庭审现场  90后男子无证醉驾摩托车
  上午,被带入通州法院法庭的庞某是1990年出生的。今年7月25日将满21岁的他,在5月18日晚饮酒后,驾驶自己的轻便摩托车行驶至通州永顺路口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了刮蹭。
  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庞某系醉酒驾驶,且没有驾驶执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据了解,庞某是本市首个因酒后驾驶轻便摩托车获刑的被告人。

  喜得贵子庆祝酒驾回家被查
  今年5月24日晚,张某因酒驾被抓,当时他的儿子仅出生4天。在和朋友聚会庆祝自己喜得贵子后,喝了不少酒的张某便驾车回家,结果被民警查获。
  被抓后一直羁押在看守所的张某上午出现在法庭上。“孩子刚出生我就不能回家看他,我非常后悔。”张某说着流下了泪水。
  上午,张某被判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郭某被判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夏某被判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四起酒驾案件
  ■5月15日14时许,郭某酒后驾驶比亚迪牌轿车行驶至通州区地铁八通线土桥站外时,撞上刘先生驾驶的帕萨特牌轿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
  经鉴定,郭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2.8mg/100ml。
  ■5月18日22时许,庞某酒后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行驶至通州区永顺路口,与李先生的小型轿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损坏。
  经鉴定,庞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4.4mg/100ml。
  ■5月24日22时许,张某酒后驾驶田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通州区京哈高速漷县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6.4mg/100ml。
  ■5月25日22时许,夏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小型客车行驶到通州区宋庄镇京榆路白庙路口,由于左后车轮爆胎,撞倒隔离护栏后又冲到道路对面,与周先生驾驶的货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损坏。
  经鉴定,夏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1.0mg/100ml。
  来源: 千龙网 201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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