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交管问答无障碍

校车撞人学校赔付后诉请追究肇事司机责任

时间:2011年10月18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校车撞人学校被判赔偿后,学校起诉肇事司机要求追究其责任。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谭某受雇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民办中学,为该校校车司机。2008年9月,谭某驾驶校车行驶至该中学门口处,由西向北左转弯,恰在此时梅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直行。双方避让不及,校车将梅某撞倒,后梅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谭某负主要责任。2009年梅某亲属将昌平区某民办中学及谭某起诉至昌平法院,后经审判,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昌平区某民办中学赔偿梅某亲属各项费用共计382794元,谭某因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判决生效后,现昌平区某民办中学又起诉谭某至昌平法院。诉状称,驾驶员谭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同时由于民办学校资金缺乏,承担的社会责任大,无力独自面对高额的赔偿。因此将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前述法院判决赔偿总数70%的赔偿责任。 
        10月19日,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来源:中国法院 2011-10-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欣欣警官信箱:xin@jtgl.beijing.gov.cn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承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运行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174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1220号 京ICP备08006306号

主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