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闯黄灯”案终审判违法
浙江嘉兴市海盐县的舒先生因闯黄灯被罚,但舒先生不服,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当地警方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去年年底以来,遇到黄灯到底该不该闯,却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之后,嘉兴海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舒先生败诉,舒先生随后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6日下午,嘉兴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舒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称交警处罚无法律依据
原告舒江荣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2010年7月20日上午,在海盐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荣驾驶小型轿车,在一交叉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越线继续行驶。次日,交警部门因其闯黄灯,对其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
2011年7月11日,舒江荣接受处罚,交纳罚款。但舒江荣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舒江荣2011年7月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于同年9月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于2012年1月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月29日,双方在二审法庭展开激烈论战,引起各界人士高度关注。
法院认为闯“黄灯”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法条例有条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闯黄灯的行为是否合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闯黄灯行为是否违法,涉及对道交法条例的条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理解,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此非常明显,即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个人的通行权利。因此,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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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交通事故 超90%系违反信号灯造成
据交警部门统计,城市道路交通事故1/4发生在路口,而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90%以上是违反信号灯造成的,其中包括闯黄灯。交警介绍说,黄灯是一种过渡信号灯,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驾驶员信号即将变换,目的是清空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保障道路路口顺畅。按照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应停在停车线以内等候。因此,机动车闯黄灯也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与闯红灯相同。
一些驾驶员缺乏自觉性和安全意识,遇到黄灯闪烁时,往往急不可待,争道抢行,这样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比较常见的事故类型是,司机闯黄灯通过路口,两侧路口正在等候的车辆也想在黄转绿时,第一时间驶过路口,于是双方加大油门往前冲,结果发生碰撞。
来源:人民网 2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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