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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出校车行驶的“安全线”

时间:2012年04月06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历时4个月的紧急部署、起草和论证,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专家普遍认为,在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下,《草案》按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规定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为校车行驶画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线”。

        直面焦点
        从制度上保障校车安全
       《草案》的原则通过,令长期关注校车安全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倍感振奋。他说:“《草案》的原则通过意味着从现在开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了一个层次高、权威性强、涵盖面广的法律依据,可以依法来处理有关问题,也有助于从根本上建立健全我国校车制度。”
       “更重要的是向涉及校车安全的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出了强烈的明确信号,要求他们要高度重视校车安全工作,切实负起职责。”周洪宇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草案》的原则通过,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及时回应社会需求,重视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矛盾和焦点问题,也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校车安全。“同时对充分发展校车,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和农村公共交通发展都具有很大意义。”王敬波说。

        因地制宜
        就近入学减少交通风险
        《草案》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可以看出,《草案》的规定对遵循儿童优先、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立法原则都予以体现,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国情和各地实际情况的。”周洪宇说。
        王敬波认为,《草案》立足中国现实国情,充分认识到农村的特殊性,并把农村问题放在突出地位。“根据农村现在的状况,要把关注重点放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让农村少年更多获均衡的教育服务。同时也应保障农村儿童能够更加便捷地享受这些服务,而不是长途跋涉。”王敬波说。

        权责明晰
        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
        权属不清、问责不严一直是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中存在的诟病。对此,《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是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对本地教育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草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非常正确,也十分必要。”王敬波说。
        周洪宇表示,草案更加明确政府责任和部门责任。既有牵头负责的责任主体,也有部门责任主体。一旦出现校车安全事故,就知道应该追究什么人的责任。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王敬波认为,学校如果作为校车提供者,则应负有校车提供者的责任。如果是参与运营,就应该负起教育机构的职责,配合和协助校车公司在规定情况下做好安全管理。

        通行优先
        让学生享受安全特权
        《草案》明确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对此,王敬波认为,这是草案的最大的亮点。虽然在操作性上会遇到困难,但这一理念具有长远意义。
        “校车优先通行不是一个简单条文,而是一种导向,树立了儿童优先和教育优先的理念。校车是服务于教育的,如果全社会都能为教育发展让路,都能树立起儿童优先、教育优先的理念,那么我们的国家就有希望。”王敬波说。
对于这一规定,周洪宇认为,这是对绝大多数民意的充分尊重,也是对国际惯例的认可。
        来源:新华社 2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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