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将责令改正并处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8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新建道路应符合无障碍标准
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大型居住区应设无障碍车位
条例对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以及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相关规定。条例规定,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来源:北京青年报201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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