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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挪车也是醉驾

时间:2012年07月19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男子史某酒后在停车场内帮女友把车开出来,结果与其他停泊车辆发生刮蹭被查获。石景山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将其诉至法院。最终史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6月一天傍晚,史某和女友以及几名朋友到首钢篮球馆附近吃饭,史某酒后与女友到篮球馆外的停车场开车。因担心女友的驾驶技术不好,史某决定先帮女友把车从停车场开出来。不料在倒车过程中,与后面停放的一辆小客车发生刮蹭。被撞车辆的车主报警后,民警将史某查获。经检测,史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63.9MG/ML,属于醉酒驾车。
  检察官表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但很多司机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在公共停车场内醉驾同样触犯法律。
  来源:北京晚报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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