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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督查组检查校车安全

时间:2012年09月19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18日从教育部获悉,为全面了解各地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将于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
  联席会议将派出14个督查组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主要有: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情况;二是各地(市)或县(区、市)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情况,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乘车提供方便情况,校车服务方案、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制定情况,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建立情况,校车驾驶人审批管理情况;三是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等。、
  来源:北京日报 2012-09-19
  
相关链接:
  
                                                   校车上路“牌照+许可”缺一不可
                                              既要保障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坐

  针对媒体报道的部分地区小学、幼儿园购买的校车“办不了牌照,无法取得校车标牌”的问题,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9月12日表示,校车上牌照和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不是一回事,两者须齐备,校车才可安全上路。
  该负责人指出,校车上路行驶必须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在公安车管部门取得机动车牌照。但是,校车上了牌照后,还不能立即用于接送学生,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这是为保障校车安全所建立的最为重要的制度。《条例》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程序做出了十分具体明确的规定。
  此外,《条例》还规定,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据此,在过渡期限内,只要是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都可以作为接送小学生或幼儿的校车,但作为校车使用前必须按规定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结束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
  该负责人强调,各地要按照“既要保障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坐”的原则做好过渡期的各项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依据《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合理设定过渡期。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订校车服务方案。
  来源:交通安全周刊 201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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