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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交警出新政 有吸毒记录的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

时间:2012年11月23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湖南长沙市交警部门21日透露,该部门出台了注销“吸毒成瘾未戒除”驾驶人的驾驶证、有吸毒记录的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等多项措施,以此来有效遏制吸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发生,预防和减少因吸毒驾驶而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介绍,在今年11月中旬以前,车管部门将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驾驶人状态标注为“吸毒成瘾未戒除”的驾驶人,到所属车辆管理所领取《注销身体条件不适合人员驾驶证通知书》,告之其在三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注销驾驶证。
  有吸毒记录的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如发现校车驾驶人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同时,交警部门还将严格监管客货运驾驶人的涉毒行为,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现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清理,对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成瘾未戒除注销驾驶证,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取消其营运资格,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建议对其加强监管或调整工作岗位。
  长沙交警负责人表示,该市各交警大队将会同辖区禁毒部门在路面执勤、查处酒后驾驶、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定期开展反“毒驾”统一行动,联合开展路面巡查,做好涉嫌吸毒驾驶机动车人员的吸毒检测工作。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对有精神恍惚、莫名亢奋、焦躁不安等吸食毒品嫌疑症状的,应予以控制,并按属地原则迅速移交禁毒部门或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防止因“毒驾”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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