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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不必“抢”着处理

时间:2012年12月28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随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即将施行,日前,就跨年度的交通违法记分、驾驶证实习期、驾驶人考试等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新旧规定衔接问题,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跨年度处理违法行为怎么办?
  一些群众疑惑新年前来不及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会按照什么标准处理?
  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执行“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法律条文,所以“不会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31日前的,记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记分按照新规定执行。
  跨年度的实习期怎么办?
  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第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即2013年1月1日前初次申领取得驾驶证,且过了此日期还在实习期内的,仍执行原有实习期管理政策;增驾取得驾驶证且未满一年的,不纳入实习期管理。
  此外,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不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只有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记分、事故和审验记录,才作为延长实习期、降级的依据。
  跨年度的驾考怎么办?
  2013年1月1日起,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之前已考试合格的成绩(包括科目二桩考)仍然有效。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5次,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
  同时,自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此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本着从宽原则,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3年。
  来源:人民公安报 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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