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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虽弃之不用 车主仍要缴交强险

时间:2012年12月20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王某半年前新买一辆汽车,其原有的奥拓便闲置不用,因家中无处停放,他便将该车停放在公司内,一直未上交强险,也没有年检。
  一个雨天,同事陈某借用该车后发生交通事故,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为此咨询,在其奥拓车已经闲置不用的情况下,他是否仍然要缴纳机动车交强险?针对上述事故,他应否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大兴法院陈永河法官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王某应为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本案中,王某并没有履行该义务,致使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后无法向保险机构索赔,王某作为该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按比例分担。
  来源:劳动午报 20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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