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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他人车辆出事故 谁买单?

时间:2013年02月26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逢年过节,不少市民租车或借车出门游玩。还有些人因职业需要,经常驾驶老板或者公司的车辆外出。然而,一旦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后,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一些当事人由此引发纷争。就这一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海淀法院民六庭的高庆、张颖超法官。
  情况1 租车外出游玩
  去年十一,为了去京郊自驾游,80后夫妻小张和小吴到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小轿车。
  租车公司检验了小张的驾驶证后,双方签订了《租车单》。其中约定:“小张支付租车费和车辆保险费,承租车辆在租赁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一切责任及损失,保险赔付范围外的由承租方承担。”
  驾驶着租来的车辆,小张载着妻子兴高采烈地上路。不料,在京密高速出京方向60公里处,小张所驾车辆因车速过快,与前方韩先生所驾的新车发生追尾。
  后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小张所驾车辆符合制动安全,但是小张存在超速行为,因此交管部门认定小张负全部责任。由于此次事故,韩先生的车辆共支付修车费94000元。经评估,车辆减值损失为35000元。于是,韩先生将司机小张、车主租车公司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小张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海淀法院高庆、张颖超法官认为,在判断车辆所有人租车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时,要看租车公司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作为专业从事车辆有偿租赁业务的出租方,租车公司应该比普通无偿的出借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在这一案件中,租车公司审查了承租人小张的驾驶资质,所提供的车辆系符合安全行驶标准,”两位法官说,因此法院认定租车公司对韩先生的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故租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只能由小张承担赔偿责任。
  两位法官认为,对于租车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免责条款,如果认定租车公司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租车公司也不能以其与承租人之间的协议对抗第三人,从而免除其责任。
  因此,法官提醒大家:租车驾驶应详细了解所租车辆的使用性能、保险情况,确保安全文明驾驶。
  情况2 借同事车会友
  近日,在一家软件公司供职的杨先生去餐厅吃晚饭,与他一起就餐的还有公司新来不久的员工小崔等三人。席间,大家喝了无醇啤酒。
  饭后,小崔要去火车站接来京游玩的朋友,就提出想借杨先生的小轿车。杨先生二话没说,就把车钥匙递给了小崔。
  不料,小崔行驶至莲花池路时,将正在步行的谢女士撞伤。
  交通管理部门经核实认定:小崔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小型轿车,违反分道通行的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谢女士愤而起诉司机小崔、车主杨先生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海淀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综合考虑小崔和杨先生的过错程度,判令小崔和杨先生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高庆、张颖超法官说,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被侵权人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机动车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有过错。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应确保其车辆制动合格、能够正常安全运行,还负有审查借用人驾驶资质、行为能力等的义务,否则便视为车主存在过错。如果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车主与借用人是朋友、亲属等关系,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情况3 驾驶单位车辆送货
  来自山东的肖某在北京的一家家具公司当司机,主要职责是开公司的车给客户送货。2012年8月9日19时许,肖某给客户送货的途中,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上地南口时,与驾驶残疾人摩托车的许先生相撞,许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肖某负主要责任,许先生负次要责任。许先生的继承人将司机肖某、家具公司、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肖某和许先生的过错程度,认定肖某负有70%的责任,因肖某系为家具公司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家具公司应对许先生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家具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高庆、张颖超法官具体解释说,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并非基于其车辆所有人的地位,而是因为单位工作人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所适用的规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驾驶单位车辆的司机是否为单位员工?事故发生时是否在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审判实践中,部分司机在事故发生后难以举证证明其身份关系。法院认定司机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一般会考虑其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内容等综合因素。
  两位法官认为,此案中,事故时间虽不属于“朝九晚五”的日常工作时间,但根据肖某所载物品及客户订货单等相关证据,也可认定肖某是在为公司执行工作任务。
  由此,两位法官提示:司机在给公司驾车时,最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以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亦应加强对本单位车辆的监督和管理,尽量避免“公车私用”的行为,以免发生纠纷。  
  来源:北京晚报 201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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