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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车检不合格强制报废

时间:2013年05月08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5月1日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正式实施。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新政取消了对私家车的强制报废年限,但相关专家表示,这并不表示私家车可以无限期使用,尤其是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和周边1000公里范围内的城市限迁政策,将影响北京车主的车辆淘汰进程。
  来源:北京晨报 201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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