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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伤了乘车人 驾车人赔七成

时间:2013年07月24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张某试驾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陪同的朋友罗某受伤。近日,朝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罗某12100元,张某赔偿91737.54元;试驾车辆提供方赔偿39316.09元。
  去年7月14日,张某在朝阳区姚家园路驾驶陆鼎公司提供试驾的车辆时,因采取制动方式不当,错把油门当作刹车,和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于试驾车辆后排的罗某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罗某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为罗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对罗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因张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陆鼎公司将车辆交给其驾驶并无不当,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张某操作不当,张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考虑到张某驾驶的车辆是陆鼎公司提供的试驾车辆,该公司缺乏证据证明在试驾前已对张某就车辆操作方法和行车路线进行了必要的指导,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故法院确定张某和陆鼎公司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 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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