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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司机获刑 竟不知醉驾标准

时间:2013年07月17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昨天,海淀法院对6起醉驾案集中宣判,6名被告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2个月至3个月不等。其中,2名被告人竟然不知道醉驾起刑标准。另外,据海淀法院调研统计:随着酒驾入刑,近两年相关案件大幅下降。
  6名被告人均为男性,其中,“60后”1人、“70后”2人、“80后”3人。记者发现,这些人发案时间几乎都在夜晚9时之后,主要集中在晚11时到第二天凌晨1时之间,只有1人在中午2时酒后驾车,该人是黄某,只有小学文化,在京干个体户。
  6月18日中午2时许,黄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河北牌照小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淀区京藏高速清河收费站时,撞到其他车辆。当日傍晚5时30分,医务人员抽取黄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最终,法院判处黄某拘役3个月,罚金2000元。
  宣判后,6名被告人都声称“后悔”,王某甚至说:“将来出狱后我再也不开车,酒也彻底给戒了。”不过,有两名被告人称并不知道醉驾标准(80mg/100ml),所以才误触刑法。
  法官介绍,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后,于去年达到案件高峰,全年共审结191起案件,其中上半年审结106件,下半年审结85件。今年上半年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27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93%。“可以说,刑责在酒驾者头上悬起了一道高压线。”
  法官介绍,从犯罪主体看,酒驾者绝大多数系初犯,目前仅1人是累犯,被告人普遍无前科劣迹,且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小;从犯罪原因看,多数被告人属于明知故犯、心存侥幸;从案发原因看,多数案件属于被公安机关主动查获,未造成其他实际危害,但仍有部分罪犯是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后,才被警方抓获。以2012年为例,被民警主动查获的有154件,发生事故后到案的有36件,其他原因的1件。
  此外,法官也指出此类案件审判中存在的“悖论”——由于本罪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故无法适用逮捕程序,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最多可以羁押被告人1个月。实践中,大多数此类案件到达法院时已接近最长羁押日期,导致需要先对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收押,这就造成了被告人有脱离司法机关监管的危险。对此,法官建议,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更好协调配合,加快此类案件的办理速度。 
  来源:北京日报 201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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