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办理醉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意见》指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8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意见》强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据悉,醉驾入刑两年来,全国查处酒后驾驶行为共计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12.2万起,同比下降42.7%,说明醉驾入刑在预防交通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较好作用。鉴于此类案件仍属常见、多发型犯罪,为规范、统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严惩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联合制定了《意见》。
来源:人民公安报 2013-12-27
《意见》指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8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意见》强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据悉,醉驾入刑两年来,全国查处酒后驾驶行为共计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12.2万起,同比下降42.7%,说明醉驾入刑在预防交通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较好作用。鉴于此类案件仍属常见、多发型犯罪,为规范、统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严惩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联合制定了《意见》。
来源:人民公安报 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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