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速” 流动的路障太危险
提到超速,人们往往想到的是车速超过最高限速,却容易忽视另一种“超速”:车速慢过最低限速,也称“超低速”。这同样会被处罚。
车开快了要受罚,为什么车开慢了也要受罚?“超低速”的危害有多大?“超低速”的原因何在,又当如何避免?记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调查。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我国高速公路最高限速为120公里,而最低限速为60公里。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对“超低速”明确了具体罚则,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对驾驶证记3分。
“超低速”容易引发事故
今年1月至10月,我国共发生因“超低速”引发的交通事故1万余起,共造成近3万人伤亡
十次事故九次快。开快车容易出事,对此人们已有共识。可开慢车也会“躲着中枪”,听起来有点令人难以置信。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就介绍了一起“超低速”引发严重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今年8月24日23时05分,秦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兰海高速上,正当他从第二行车道转入第一行车道时,后面行驶在第一行车道的一辆小轿车根本来不及刹车,只好往第二行车道打方向,结果撞上了秦某驾驶的半挂车,造成何某驾驶的小轿车里的5人当场死亡。
后经交管部门查明,虽然事发前何某驾驶的小轿车时速为143公里,存在着超高速的违法行为,但秦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在事发时时速为44公里,低于高速公路最低限速行驶,并在低速情况下变更车道,其行为存在车速低于规定限速影响其他车辆行驶的过错行为。事故责任认定,秦某负同等责任,不但赔了钱,还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
“‘超低速’确实很危险!”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处民警胡锐介绍,高速路上低于最低时速开慢车,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因为后方车辆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突遇前方“超低速”车辆,极易导致后车驾驶员反应不及或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
对此,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潭邵大队交管科长邓俊飞也有同感。他解释说:一方面,司机视力在高速运动中会下降,感知能力和辨别能力会下降,尤其是在夜间等能见度较差的情况下,运动中的车辆缺少参照物,司机难以目测车距,也难以估计前车的速度。另一方面,司机的驾驶经验形成习惯性思维后,会在意识上默认前车在高速行驶,容易出现误判,从而引发追尾事故。
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0月,我国共发生因“超低速”引发的交通事故1万余起,共造成近3万人伤亡。
“超低速”大多缘于超载
今年1至10月,全国查处货车超载111万多起,同比下降46.20%
“‘超低速’还是一个流动的路障。”谈到“超低速”的危害,邓俊飞说,高速路上“超低速”行车,除了容易引发严重事故外,还影响高速公路的道路通行效率,会造成局部交通行驶缓慢,而在大流量的情况下更易导致交通阻塞。
在高速公路上开过车的人或许深有体会:一辆车爬行,后面的车就得集体变道;两辆车并排爬行,后面就得压一长串车,有的车便冒险闯应急车道。
在分析“超低速”的原因时,不管是交警,还是司机,都把矛头指向了大货车的超载。胡锐表示,“超低速”的车辆大多是大货车,其成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车况差,车辆技术标准低;二是超载行驶,车辆跑不动;三是极少数路段设计缺陷,有长爬坡,大货车更跑不起来。
针对大货车超载问题,湖南高速交警在通过雷达测速仪等科技手段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大对大货车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像湖南省一样,近年来全国交通管理部门加大了对大货车超载、“超低速”的宣传教育和查处力度,目前已初见成效。据公安部统计,今年1至10月,全国查处货车超载近112万起,比去年同期下降46.20%。
“虽然小轿车‘超低速’现象较少,但自身威胁更大。”邓俊飞介绍,个别小轿车司机有时也会因为路况不熟,查看路线时造成“超低速”。以前有一些“新手”上高速,误以为慢慢开就安全,殊不知“超低速”成为路障,如被大车撞上,后果难以想象。因此,他特别说明,从今年1月1日起,“新手”不能单独上高速,必须由持相应或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公安部这样的规定非常必要和及时。
被迫“超低速”不受罚
车辆因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行驶速度明显降低时,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超低速”危害巨大,交管部门又在严管重罚,人们自然关心:雨雪天或节日长假堵车,怎么办?
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冰、雪、雨、雾等恶劣气候条件或者交通拥堵、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下,驾驶人首要保证的还是行车安全,应当降低车速。受交通道路通行条件限制,如事故现场路段、施工路段和采取交管措施路段的低速行驶不属于“超低速”行为。作为高速公路堵车造成的被迫“超低速”,应当不属于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范畴,交管部门应不予处罚。
据了解,高速公路的限速规定(最高及最低)均是针对正常通行情况而言,之所以限速,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确保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行车安全。高速公路的车速限制,是道路设计、建设部门经过充分论证后设定的,并非公安交警部门自行决定。
对于如何预防和减少“超低速”,胡锐坦言,“超低速”最大的威胁还在于部分司机的思想麻痹,不把“超低速”当回事。同时受查处方式和手段的制约,光靠处罚还不够。因此需要广大司机充分认识“超低速”的危害,不能心存侥幸,特别是大货车司机要做到拒绝超载、安全驾驶。
邓俊飞也提醒广大司机,高速公路上除了防“超高速”,也要防“超低速”。一旦车辆因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行驶速度明显降低时,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有必要时应将车辆靠右行驶或驶入最近的停车港湾、服务区。
来源:人民日报 2013-12-18
车开快了要受罚,为什么车开慢了也要受罚?“超低速”的危害有多大?“超低速”的原因何在,又当如何避免?记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调查。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我国高速公路最高限速为120公里,而最低限速为60公里。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对“超低速”明确了具体罚则,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对驾驶证记3分。
“超低速”容易引发事故
今年1月至10月,我国共发生因“超低速”引发的交通事故1万余起,共造成近3万人伤亡
十次事故九次快。开快车容易出事,对此人们已有共识。可开慢车也会“躲着中枪”,听起来有点令人难以置信。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就介绍了一起“超低速”引发严重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今年8月24日23时05分,秦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兰海高速上,正当他从第二行车道转入第一行车道时,后面行驶在第一行车道的一辆小轿车根本来不及刹车,只好往第二行车道打方向,结果撞上了秦某驾驶的半挂车,造成何某驾驶的小轿车里的5人当场死亡。
后经交管部门查明,虽然事发前何某驾驶的小轿车时速为143公里,存在着超高速的违法行为,但秦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在事发时时速为44公里,低于高速公路最低限速行驶,并在低速情况下变更车道,其行为存在车速低于规定限速影响其他车辆行驶的过错行为。事故责任认定,秦某负同等责任,不但赔了钱,还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
“‘超低速’确实很危险!”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处民警胡锐介绍,高速路上低于最低时速开慢车,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因为后方车辆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突遇前方“超低速”车辆,极易导致后车驾驶员反应不及或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
对此,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潭邵大队交管科长邓俊飞也有同感。他解释说:一方面,司机视力在高速运动中会下降,感知能力和辨别能力会下降,尤其是在夜间等能见度较差的情况下,运动中的车辆缺少参照物,司机难以目测车距,也难以估计前车的速度。另一方面,司机的驾驶经验形成习惯性思维后,会在意识上默认前车在高速行驶,容易出现误判,从而引发追尾事故。
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0月,我国共发生因“超低速”引发的交通事故1万余起,共造成近3万人伤亡。
“超低速”大多缘于超载
今年1至10月,全国查处货车超载111万多起,同比下降46.20%
“‘超低速’还是一个流动的路障。”谈到“超低速”的危害,邓俊飞说,高速路上“超低速”行车,除了容易引发严重事故外,还影响高速公路的道路通行效率,会造成局部交通行驶缓慢,而在大流量的情况下更易导致交通阻塞。
在高速公路上开过车的人或许深有体会:一辆车爬行,后面的车就得集体变道;两辆车并排爬行,后面就得压一长串车,有的车便冒险闯应急车道。
在分析“超低速”的原因时,不管是交警,还是司机,都把矛头指向了大货车的超载。胡锐表示,“超低速”的车辆大多是大货车,其成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车况差,车辆技术标准低;二是超载行驶,车辆跑不动;三是极少数路段设计缺陷,有长爬坡,大货车更跑不起来。
针对大货车超载问题,湖南高速交警在通过雷达测速仪等科技手段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大对大货车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像湖南省一样,近年来全国交通管理部门加大了对大货车超载、“超低速”的宣传教育和查处力度,目前已初见成效。据公安部统计,今年1至10月,全国查处货车超载近112万起,比去年同期下降46.20%。
“虽然小轿车‘超低速’现象较少,但自身威胁更大。”邓俊飞介绍,个别小轿车司机有时也会因为路况不熟,查看路线时造成“超低速”。以前有一些“新手”上高速,误以为慢慢开就安全,殊不知“超低速”成为路障,如被大车撞上,后果难以想象。因此,他特别说明,从今年1月1日起,“新手”不能单独上高速,必须由持相应或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公安部这样的规定非常必要和及时。
被迫“超低速”不受罚
车辆因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行驶速度明显降低时,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超低速”危害巨大,交管部门又在严管重罚,人们自然关心:雨雪天或节日长假堵车,怎么办?
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冰、雪、雨、雾等恶劣气候条件或者交通拥堵、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下,驾驶人首要保证的还是行车安全,应当降低车速。受交通道路通行条件限制,如事故现场路段、施工路段和采取交管措施路段的低速行驶不属于“超低速”行为。作为高速公路堵车造成的被迫“超低速”,应当不属于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范畴,交管部门应不予处罚。
据了解,高速公路的限速规定(最高及最低)均是针对正常通行情况而言,之所以限速,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确保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行车安全。高速公路的车速限制,是道路设计、建设部门经过充分论证后设定的,并非公安交警部门自行决定。
对于如何预防和减少“超低速”,胡锐坦言,“超低速”最大的威胁还在于部分司机的思想麻痹,不把“超低速”当回事。同时受查处方式和手段的制约,光靠处罚还不够。因此需要广大司机充分认识“超低速”的危害,不能心存侥幸,特别是大货车司机要做到拒绝超载、安全驾驶。
邓俊飞也提醒广大司机,高速公路上除了防“超高速”,也要防“超低速”。一旦车辆因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行驶速度明显降低时,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有必要时应将车辆靠右行驶或驶入最近的停车港湾、服务区。
来源:人民日报 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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