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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出车祸 4S店要赔钱

时间:2014年04月22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4S店参加试驾,不想把骑车人撞成重伤,骑车人将试驾人、4S店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77万元。
  今天上午通州法院通报,一审认定原被告都有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1万余元,试驾人及4S店共赔偿60万元。4S店上诉被驳。
  2012年9月23日,樊某到通州区梨园地区某汽车4S店想买辆车。经工作人员推荐,樊某在签订《试乘试驾客户信息及意见反馈表》后,在工作人员指引下,开着试驾车辆上路了。没想到行至通州怡乐西路一路口时,与骑车人刘某相撞,樊某、刘某均受伤,两车及路边绿化带受损。
  经交管部门认定,樊某与刘某负同等责任。刘某因伤势过重一直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刘某伤残赔偿指数为60%,为部分护理依赖。治疗期间,仅医药费刘某就花了近13万元。试驾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支付了1万元,樊某支付了1.1万元,4S店则分文未付。
  2013年8月,刘某起诉索赔,要求樊某、4S店及保险公司共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177万元。
  本案开庭时,樊某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认为,4S店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S店辩称,其不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事故发生地点并非4S店的营业场所。4S店已尽到相应的检查、提示、督促、警告等义务。此外,对于试驾路线的安排也与交通法规无冲突。且4S店已与樊某签订了试驾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应当由樊某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表示,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的合理损失。
  法院审理
  试驾属商业行为 4S店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法官注意到樊某与4S店签订的试驾合同中载明的试驾路线与实际试驾路线并不一致。经过询问,4S店认可该事实,表示实际试驾路线已在营业大厅中公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樊某则表示,4S店并未提前告知其试驾路线,实际驾驶路线系由陪乘人员临时指引。
  法院认为,因樊某被认定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4S店进行试驾属于商业行为,系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且试驾路线并未向试驾人樊某进行充分介绍、说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刘某的各项损失。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4S店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制晚报 20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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