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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死车中 同桌酒友被判赔偿

时间:2010年12月28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王先生和三名朋友聚会饮酒后,被搀扶到车内让其独自一人休息,结果因酒精中毒死亡。王先生的家属认为,三个酒友未尽照顾义务,并索赔48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判决两名酒友承担损失10%赔偿责任,赔偿35318.15元,另一名酒友因不知情被判无责。
  王先生的家人起诉称,王先生与刘先生等三人是朋友。8月21日,四个人相约吃饭,吃到下午1点多离开饭店。当时,王先生站不稳摔倒在地,三个朋友遂将他架到车上。随后,三人将车窗、车门关闭后,离开去一家歌厅唱歌。下午3点半左右,三人返回时,发现王先生已死亡,经查为乙醇中毒。王的家属认为,三被告作为王先生的朋友,平日经常一起饮酒,熟悉王先生的酒量,且王先生在过量饮酒后,三人有义务照顾王先生或者将其送回家由其家人照看。三人非但没有尽到义务,还将车窗、车门紧闭,致王先生死亡。他们起诉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万余元。
  被告刘先生、李先生、张先生三人对此辩称,王先生那天是喝多了,但是没有摔倒,是他自己上的车。之后,他们三人开另一辆车去唱歌,唱完歌后回来发现王先生还在车中,但是已经不行了。他们认为,王先生总喝酒,其死亡与他们无关,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90%)。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诫、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善良谨慎安全保护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刘先生、李先生在王先生大量饮酒后,没有很好地尽到劝阻、通知、照顾等义务,反而在王先生大量饮酒后,放任其自行在车内睡觉。王先生的死亡与刘先生、李先生没有尽到足够的照顾等注意义务有一定的关联性,刘先生、李先生应负次要责任(10%)。
  对于张先生,法院判令其无责,法院查明,张先生虽然也与王先生喝酒,但其在中途下车,在去接刘先生等人时也未见到王先生,且张先生并不知晓王先生在回到某市场后并未下车,故张先生对王先生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刘先生、李先生赔偿35318.15元。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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