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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车被划伤 告谁可选择

时间:2015年03月03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本报讯 市民靳先生的车在停车场内被人划损,为此靳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两审,一中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3000余元。

  去年9月13日晚,靳先生将自己的本田雅阁车停在了石景山区万商物业公司停车场,用完餐准备离开时,却发现自己的爱车被人划伤。在查看了监控录像之后,发现是有人故意为之。靳先生当天正常交完停车费驶离,并自费修车,之后将停车场所属的万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修车费2000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1050元。

  顾客的车辆被人划花,物业公司是否该担责?一审时,万商物业公司对靳先生的诉请不予认可,答辩称事故责任人是案外第三人造成的,靳先生应向案外第三人追偿,且靳先生的停车方式和位置也有主观过错,阻挡了第三人的车辆行驶,因此造成第三人对其车辆的发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商物业公司未能提交其按时巡逻的有效证据,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他人划伤靳先生车辆的侵权行为,认定其对涉案车辆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靳先生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此外,物业公司在向靳先生赔偿后,可向划伤汽车的实际侵权人索赔。

  万商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是靳先生停车位置不当,引起他人泄愤而将车划伤。

  一中院二审认为,靳先生存放位置不当,与靳先生车辆被划伤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得降低被告应承担的妥善保管义务。一中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可以任选一种

  法律关系诉讼

  物业公司负责看管车辆,但划伤车辆另有人所为。靳先生应该找谁索赔?

  实际上,靳先生可以在物业公司和实际侵权人中任选其一进行诉讼。承办法官解释道,靳先生车辆被损坏的事实同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靳先生与划伤车辆的侵权人之间形成的侵权关系,以及靳先生与万商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靳先生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

  来源:北京晚报 2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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