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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牌 出车祸的哥连带赔

时间:2015年10月27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赵某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为了赚钱,他把车牌“租给”李某,结果李某开黑车出车祸。受害人把赵某和李某告到法院。昨天,海淀法院判决,二人连带赔偿受害人12万余元。

  去年3月,赵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说其买了辆报废车,想开黑车挣点钱,并提出每月给赵某1500元好处费套用赵某的出租车号牌。赵某欣然同意,并向公安机关和出租车公司谎称出租车号牌丢失,顺利补领新的出租车号牌。随后,赵某把出租车号牌给了李某,李某套用该车牌驾驶报废汽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去年6月20日清晨,李某驾车撞伤受害人并弃车逃逸。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查明了套牌真相。公安机关分别对赵某和李某给予行政处罚。赵某因害怕出租车公司知道此事对其进行处罚而选择了离职。

  随后,受害人诉到法院,要求赵某、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赵某作为职业的出租车司机,同意并协助李某套用其驾驶的出租车号牌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扰乱了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汽车,尤其是出租车的正常管理秩序,故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 20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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