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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机动车
采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时间:2017年08月28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为确保2017年在本市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期间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采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双号限制通行
  2017年8月31日0时起至9月6日24时止,在本市实行机动车按号牌尾数单双号限制通行:8月31日、9月1日、9月3日、9月5日,允许车牌尾号(指车牌号码中阿拉伯数字的最后一位,下同)为奇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车牌尾号为偶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9月2日、9月4日、9月6日,允许车牌尾号为偶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车牌尾号为奇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大中型客车(核载10人以上的载客汽车)、出租客运车(不含租赁车辆和网约出租车)不受单双号限制通行。
  二、对非闽D号牌车辆限制通行
  2017年8月31日0时起至9月6日24时止,禁止非闽D号牌车辆(指登记地不在本市的机动车,下同)驶入本市道路;已在本市的非闽D号牌车辆,禁止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
  非闽D号牌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对危化品运输车限制通行
  2017年8月27日8时起至9月6日24时止,禁止危化品运输车(含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在本市上道路行驶。其中8月27日8时至8月31日24时期间,确需通行的,经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允许22时至次日5时通行,其他时段禁止通行。
  四、对大型货车限制通行
  2017年8月31日0时起至9月6日24时止,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在本市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已取得货车通行证的,允许每日22时至次日5时按原先指定的路线(区域)行驶,其他时段禁止在本市上道路行驶;
  (二)未取得货车通行证的,禁止在思明、湖里区上道路行驶;每日5时至22时禁止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上道路行驶。
  五、以下机动车(含非闽D号牌)通行不受本通告限制:
  (一)持有重大国际性活动通行证件的机动车;
  (二)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执法和服务保障类车辆,以及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项作业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校车、殡葬车、军车(含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编机动车);
  (四)悬挂使领馆号牌以及经批准临时进入我国境内参与重大国际性活动的车辆;
  (五)每日22时至次日5时,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菜篮子”货车、邮政快递货车(允许通行市、区际检查站的快检通道)。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实行其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请广大交通参与者服从路面交警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指示通行。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请广大市民提前做好生产生活出行安排,减少私家车辆出行,提倡公交出行,文明交通,共同维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特此通告。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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