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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微观丨“乐极生悲”“愁上加愁”

时间:2025年01月06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作为一名合格的驾驶人,在驾车上路时,可不能被情绪左右,更不该将自己的悲欢与“酒”相融,将自己和他人的行车安全置于不顾,毕竟——如果因为高兴喝了酒再开车,只会让自己“乐极生悲”,如果因为发愁喝了酒再开车,只会让自己“愁上加愁”…………

  “乐极生悲”“错上加错”

  “临近年底,项目赚了钱,约着与朋友一起喝庆功酒……”

  2024年末的一个晚间,民警在顺沙路沙沟桥附近夜查酒驾时,一位小客车驾驶人吹亮了初筛仪。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余某体内酒精含量值显示为27mg/100ml,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民警在进一步工作中发现,余某早在2019年就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此次酒驾行为,无疑是“错上加错”!

一线微观丨336

  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余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并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举杯浇愁……愁更愁”

  “亲人住院,心里发愁,想喝点酒……”

  无独有偶,在立水桥北路龙德广场附近检查点,一位摩托车驾驶人同样吹亮了民警手中的初筛仪。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郭某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后经抽血检测,驾驶人郭某血液酒精含量值为1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民警了解情况后得知,郭某的亲人因病住院治疗,下午接到医院通知称情况恶化,所以选择了“借酒浇愁”,随后还打算驾驶摩托车前往医院探望。

  但是,民警在进一步核查后发现,郭某仅有“C1”的机动车驾驶证,没有驾驶摩托车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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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郭某因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两项违法行为,除了将面临罚款、拘役外,驾驶证也将被依法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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