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乡撞老乡同事来挡枪 双双落网
2019年1月5日10时许,在海淀区香山路附近,一小客车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骑车人(男,61岁,河南漯河人)受重伤。案发后,伤者被肇事小客车送至附近医院救治。海淀交通支队民警到达医院后,找到了自称当事驾驶员的刘某某(男,25岁,河北保定人),不过,回到事发地点勘查的交警看完了现场和事发时远端的监控,刘某某对事发当时的情况叙述引起了办案民警的注意。凭借多年办案经验,民警意识到案件应该没有那么简单,这背后应该隐藏着一些秘密。
民警未动声色,先调取了医院的监控画面。果然,监控显示,陪同伤者进入医院大楼的姜某某(后经证实为肇事司机,男,26岁,河南信阳人),与不久后单独进来的刘某某,在楼里曾经互换过衣服,楼道内的一处视频显示,刘某某解下绑在膝盖上的两个皮护膝递给了姜某某,另一处楼外的监控中,姜某某正在将皮护膝绑在自己的腿上:一个开汽车的人,有必要带着骑摩托、电动自行车才用到的皮护膝开车吗?这一切让民警更坚定了当初的判断。
为了将案件办成铁案,民警又调取了当日二人的行驶轨迹。果然,根据二人住处附近的探头记录,事发之前,同住香山附近的二人,一先一后从家中离开,姜某某先独自上了自己的轿车,刘某某几分钟后骑上了自家的电动车,相隔几分钟都来到了香山路上——骑着电动车的刘某某,腿上的皮护膝清晰可见;同时,途径的一辆公交车监控显示当时现场只有姜某某一人;两人出家门时的鞋帽衣着在事发后的变化……这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铁证面前,姜某某、刘某某不得不承认交通肇事、密谋顶包的事实。
原来,姜某某、刘某某是同事,都在案发现场附近居住。姜某某头天晚上喝了酒,第二天,也就是案发当日上午10点多驾车行驶到案发现场前,他正在手机上设置前往修车厂的导航,没想到撞了人。此时,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某恰逢路过,姜某某于是请求刘某某陪同一起送伤者去医院。姜某某考虑到头天晚上喝了酒,怕交警来了认定为酒后驾驶,于是想让刘某某代替他作为司机,逃避法律处罚。出于义气,刘某某答应了姜某某的请求,并在医院里,二人互相交换了衣物,订立了攻守同盟。一切似乎做的天衣无缝,哪成想却碰上了认真细致的海淀事故民警。
伤者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目前仍在医院进行救治。经海淀交通支队综合各方面证据,认定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好原始现场,且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其同事冒名顶替,隐瞒了自己是肇事者的事实,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姜某某的同事刘某某,本应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肇事驾驶人的身份情况,提供真实的证词,但其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词声称自己是肇事者,帮助作假证包庇真正肇事者姜某某,干扰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涉嫌包庇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交警提示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本案驾驶人没有保护好原始现场,且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其同事冒名顶替,隐瞒了自己是肇事者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同事本应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肇事驾驶人的身份情况,提供真实的证词,但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词声称自己是肇事者,帮助作假证明包庇,干扰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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