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事须知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复议申请应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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