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交管问答无障碍

行政复议办事须知

时间:2019年07月10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复议申请应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欣欣警官信箱:xin@jtgl.beijing.gov.cn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承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运行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174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1220号 京ICP备08006306号

主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