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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办事须知

时间:2019年07月10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一、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

  二、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该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四、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和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证明材料。

  五、赔偿审查期间,赔偿请求人自愿撤回赔偿申请的,终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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