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便利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
管理人(清算组)办理机动车
查询处置业务的通知
交法字〔2020〕75号
各处,各交通支、大队:
为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提高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效率,规范便利管理人(清算组)对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名下机动车进行信息查询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就相关机动车信息查询、处置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人(清算组)身份证明
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名下机动车管理信息查询、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转移登记、解除抵押/质押、解除查封等业务,均需提交管理人(清算组)身份证明材料:
(一)管理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1份)、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1份)、注明委托事项的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仅供核验〉)。
(二)清算组应提交: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复印件1份)、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1份)、注明委托事项的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仅供核验〉)。
二、机动车管理信息查询
(一)管理人(清算组)持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可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城、西城、顺义、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市所和分所),办理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名下机动车管理信息查询。
(二)管理人(清算组)查询与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有关联的单位或个人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或者违法信息,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注明查询事项的调查令。
三、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管理人(清算组)持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可以到本市各公安交通支队、开发区大队执法站,依法处理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名下机动车非现场交通违法。
处理上述非现场交通违法,无法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人(清算组)可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由该法定代表人作为车辆管理人接受罚款处理,不再要求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书后,送达具体经办人员。
四、机动车解除查封、解除抵押/质押等业务办理
(一)管理人(清算组)持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可以到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市所和分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名下机动车解除查封及解除抵押/质押登记:
1.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名下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机动车,管理人(清算组)办理车辆交易出售前,应当由管理人(清算组)持上述身份证明材料与抵押/质押权人共同办理,或持上述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办理解押手续。
2.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名下的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管理人(清算组)持上述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办理解除查封手续,无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场办理。
(二)管理人(清算组)持上述管理人(清算组)身份证明材料、依法处分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名下机动车的相关协议文件,可依法办理相关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的,不再要求补办。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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