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第5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农业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京财金融[2011]1542号)、《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京财金融[2012]2158号)的相关规定成立的社会专项基金。
简述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来源
(一)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 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 救助基金孳息
(五)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 社会捐款
(七) 其他资金
垫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 农业机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五) 联席会议认为需要进行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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