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 赔偿谁承担
乘客“开门杀” 赔偿谁承担
【基本案情】
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辛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辛某某赔偿周某某4200元,陈某赔偿周某某1800元。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该类事故通常因疏忽导致,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有些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本案判决明确,在“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就驾驶人和乘客的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驾驶人、乘车人依法承担。本案判决既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及时救济受害人,又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警示驾驶人、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注意,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
【案例延伸】
法学专家指出,在多数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开门杀”案件中,行为人通常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比如车流特别密集的主干道上,如果司机明知道后面有非机动车快速通过,突然打开车门,有意导致伤亡事故或是连环事故,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封闭的小区内、停车场的内部等非道路区域,如果“开门杀”导致伤亡后果,则不属于交通运输的活动范畴,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两个罪名。
如果“开门杀”的行为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行为人是否就能免于处罚呢?
法学专家指出,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相关行为仍属于交通违法,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开门杀”的案件中,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多元的,如果没有达到这样的后果,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也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会面临行政处罚,比如罚款。如果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不少开门杀事故中,伤者常陷入保险理赔困境,车内乘客不当开门导致的事故,究竟该向谁来追责索赔?保险公司若以开门者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该怎么办呢?
针对这些痛点,11月9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解决开门杀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其中第3条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第3条提到,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征求意见稿也赋予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乘客行使追偿权,既保障了受害人及时获赔,也避免保险公司成为最终风险承担者,实现了权益保护与风险分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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