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填表说明:
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各栏目只能选择一项;
3、“邮寄地址”栏,填写可通过邮寄送达的地址;
4、“号牌种类”栏,按照大型汽车号牌、小型汽车号牌、普通摩托车号牌、轻便摩托车号牌、低速车号牌、挂车号牌、使馆汽车号牌、使馆摩托车号牌、领馆汽车号牌、领馆摩托车号牌、教练汽车号牌、教练摩托车号牌、警用汽车号牌、警用摩托车号牌填写;
5、“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栏,对符合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机动车所有人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对申请继续使用的,填写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6、“机动车”栏的“使用性质”项目,按照非营运、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危险货物运输、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警用、出租营转非、营转非、预约出租客运、预约出租转非填写;
7、“机动车”栏的“品牌型号”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填写;
8、“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签字”栏,机动车属于个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由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由代理人或者代理单位的经办人签字,填写姓名/名称、手机号码;
9、机动车抵押/质押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原机动车所人、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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