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换)领、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一、事项名称
补(换)领、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补(换)领、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情形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损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已满;
(四)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或者更正,应当在申请登记前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
(二)机动车未达到或超过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三)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交验机动车;
(五)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并委托他人代理。
六、办理地点(地图:机动车检测场、车管所、汽车交易市场、政务服务中心交管局网点)
(一)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机构的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盛华检验场、花乡二手车交易市场、北辰亚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新发地二手车交易市场、旧机动交易市场顺义分市场先行查验车辆,后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2、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盛华检测场、花乡二手车交易市场、北辰亚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新发地二手车交易市场、旧机动交易市场顺义分市场先行查验车辆,后到车辆管理所或车管分所办理;
3、其他机动车任选六个分所、花乡二手车交易市场、北辰亚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新发地二手车交易市场、旧机动交易市场顺义分市场查验车辆后办理。
(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2、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或车管分所办理;
3、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七、办理时限
(一)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
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九、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三)但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四)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申请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交回原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办理流程
查验机动车—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制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一、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持有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电话
010-1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