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五)《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六)《<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或迁入本市管辖区域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八)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同号牌种类的两辆非营运机动车申请互换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五、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迁入本市的除外;
(二)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交验机动车,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互换号牌的除外。
六、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申请变更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五)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存在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申请将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的;
(七)机动车转入本市车辆尾气排放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的;
(八)小、微型载客汽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变更到本市,但其不能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
(九)夫妻共同所有的小、微载客汽车变更登记所有人,未提交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核查结果的;
(十)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的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不予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及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
(十一)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二)已办理互换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一年内再次申请互换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十三)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一)办理变更登记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可到京朝分所、京海分所、岳各庄检测场警务工作站、顺潮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第二办公区(南法信)移动警务工作站、京南分所、京北分所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的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在盛华检测场查验车辆,到车辆管理所提取机动车档案。
2、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其他机动车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任选京朝分所、京海分所、岳各庄检测场警务工作站、顺潮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第二办公区(南法信)移动警务工作站、京南分所、京北分所办理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可任选远郊车管站办理。
3、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网上转籍,不再交验车辆、提取档案。
4、机动车所有人因住所地迁入本市,可向任意车管分所业务受理点申请。
5、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申请变更登记所有人姓名的,可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二)办理变更备案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2、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或车管分所办理;
3、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还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任选远郊车管站办理。
八、办理时限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更换发动机、改变使用性质、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本市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收费标准
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35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十、提交的资料及相关规定
(一)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所有人因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申请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发还证明。
6、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原型号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更换后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6、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车身颜色改变的,还需提交更换整车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两张。
(三)申请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还应当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四)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网上转籍,不再交验车辆,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申请的。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五)因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或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变更后机动车需要转入本市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网上转籍或先到盛华、通州、学院路、岳各庄、京顺、空港方兴、7421、北方共8家新车检测场尾气检验合格后,到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办理转入业务。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变更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档案,但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网上转籍,申请转入的需提交行驶证和号牌,不需提交档案;
6、属于小、微载客机动车的,还需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六)因两人以上共同所有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提交可以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
6、申请夫妻共同所有小、微载客机动车变更登记所有人业务,还需提交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核查结果;
(七)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同号牌种类的两辆非营运车辆申请互换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八)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本市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备案。
1、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本市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相关事项变更证明;
(6)机动车标准照片一张。
2、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九)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十)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机动车: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十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机动车: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十一、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需要查验车辆的,对车辆进行查验—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作、发放牌证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喷涂和粘贴车身广告需经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车身上做广告。
2、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标识的(不含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允许喷涂和粘贴的内容为:单位名称、标识、电话、地址、网址。喷涂字迹应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10%;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的1/3,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原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车身颜色不变。
3、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有与号牌字体相同,放大倍数应为号牌字体的2.5倍的放大号,字迹颜色应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厢式货车和封闭货车在车身两侧分别喷有统一的“厢式货车、封闭货车”字样;大型货车和大型客车车门两侧应喷有载重吨位及乘员人数字样,字迹要端正,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
(五)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以加装符合下列规定的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
1、加装/改装车顶行李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车顶行李架后,车辆高度增加值应小于或等于300mm,行李架的长度、宽度方向上均不应超过车身顶部,行李架与车身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2、加装出入口踏步件(踏板)。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的出入口踏步件不应具有载货功能,纵向上应在前后车轮之间,横向上单侧超过车辆侧面应小于或等于50mm,出入口踏步件与车身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且不应构成外部凸出物(边和角的圆角半径应小于或等于5mm)。
3、换装散热器面罩(进气格栅)。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换装散热器面罩不应改变车辆长度宽度,不应构成车外凸出物,不应改变原车的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原散热器面罩预留车辆品牌商标或厂标的,换装的散热器面罩应保留上述标识。
4、换装保险杠。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换装保险杠时,不应改变车辆长度宽度,不应构成车外凸出物,车辆的接近角和离去角不受到影响,不改变原车设置的外部(包括前部和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5、更换轮毂。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以换装不改变注册登记轮胎规格的其他形状的轮毂。
十三、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转入业务还需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持有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十四、办理时间
车辆管理所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00,
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
十五、咨询电话
010-1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