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五)《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六)《<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在本市行政辖区内;
(二)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证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齐全有效,没有被涂改或者与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不符的情况;
(三)机动车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进口;
(四)申请登记小、微载客机动车须持有有效的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五)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六)交验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已实现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联网的,免予交验机动车;
五、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十)申请京A号牌摩托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交同车辆类型京A号牌摩托车注销或转出本市证明的;
(十一)申请京B号牌摩托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属于本市城六区的;
(十二)申请小、微载客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未持有有效的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的;
(十三)危险货物运输车所有人为个人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办理流程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等申请资料;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到查验机动车的地点查验机动车。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已实现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联网的,免予交验机动车直接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二)查验机动车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资料到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申请注册登记。
(一)查验车辆的地点:
1、境外人员、使(领)馆、中国驻外使领馆人员境外自带的机动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盛华机动车检测场查验。
2、国产载客汽车在下列机动车检测场查验:盛华、通州、岳各庄、京顺、空港方兴、良乡、丰台工程机械修造厂、北方、朝开小关,潘北昊盛(柴油车查验除外)、学院路(仅查验中、小、微型客车);其中小、微型客车还可以到下列机动车检测场查验:门头沟、博瑞祥安、怀柔、平谷凯超、立新兰华、富多鑫天德、京北。
3、进口机动车任选下列检测场查验:盛华、通州、岳各庄、北方、京顺、朝开小关、空港方兴、丰台机械修造厂、学院路(仅查验中、小、微型客车及轻、微型货车)。
4、国产载货汽车在下列机动车检测场查验:盛华、通州、门头沟、岳各庄、京顺、空港方兴、良乡、丰台工程机械修造厂、北方、朝开小关、学院路(仅查验中、小、微型客车及轻、微型货车)、潘北昊盛(仅查验两轴货车)、富多鑫天德(仅查验小、微型载客汽车及轻、微型载货车)。
5、申请京A号牌的摩托车在下列检测场查验:盛华、通州、北方、学院路机动车检测场查验;申请京B号牌的国产轻便、二轮、侧三轮摩托车任选:盛华、通州、宗源、学院路、龙泉神韵、岳各庄、潘北昊盛、京顺、良乡、富多鑫、德凯达、东方时尚、朝开小关、兴通爱民、宝通顺发、中检、门头沟、空港方兴、怀柔、平谷凯超、立新兰华、燕山、华航北方、中联成业、北方、京北、恒安顺、丰台机械修造厂(仅办理轻便、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检测场查验。申请京B号牌的进口轻便、二轮、侧三轮摩托车任选盛华、通州、学院路、岳各庄、京顺、空港方兴、北方检测场查验、丰台机械修造厂(仅办理轻便、二轮摩托车)。
其中申请京B号牌国产正三轮摩托车的在下列检测场查验:兴通爱民、宝通顺发、中检、门头沟、空港方兴、怀柔、平谷凯超、立新兰华、燕山、北重中顺、华航北方、中联成业、北方、京北、恒安顺机动车检测场查验;
申请京B号牌进口正三轮摩托车的任选空港方兴、北方检测场查验。
6、在汽车销售企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注册登记的,在汽车销售企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
(二)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中国驻外使领馆人员境外自带车辆、申请京A号牌的摩托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中央国家机关和市财政局控办范围内的单位车辆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2、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或车管分所办理;
3、其他机动车按照查验车辆地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对于仅办理查验手续的,到所属的交通支队车管站办理注册登记。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一个工作日内办结;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收费标准
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35元/副, 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0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十、需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三)机动车来历证明;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的进口机动车底盘进口凭证;
(五)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实现电子信息核查的免予提交;
(七)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已实现电子信息核查的免予提交;
(八)申请小、微载客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还需要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九)申请京A号牌摩托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同车辆类型的京A号牌摩托车注销或者转出本市的证明;
(十)对市财政局控办范围内的单位申请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控办批准单;对中央国家机关申请小、微型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更新证明,属于调拨的车辆还需提交调拨收据。
(十一)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二)申请警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安部或者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申请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特种车审批证明。
(十三)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审查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十四)属于使领馆车的,审查《办理外交车辆和相关证件业务通知单》。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十一、其他规定
(一)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供该车的原始发票,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国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但属于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不需提供该车的原始发票。
(二)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三)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纯电动汽车、纯电动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四)选取机动车号牌
1、“交管12123”APP注册用户可通过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选取机动车号牌;
2、到现场申请注册登记的,可以现场使用计算机确定机动车号牌;
3、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在原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1)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十二、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进口机动车是指: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四)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其中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免予提交;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是本市户籍登记地或者其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外省市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记载的住址。
(六)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十三、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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