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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标牌交回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一、事项名称

  校车标牌交回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校车安全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四)《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

  四、申请条件

  (一)已取得校车标牌;

  (二)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三)提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证明凭证。

  五、办理地点(地图:车管站

  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六、提交的资料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

  十、办公时间

  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车管站在政务中心办公的以及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时间以其公示办公时间为准。

  十一、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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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欣警官信箱:xin@jtgl.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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