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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一、事项名称

  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

  (四)《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条件

  (一)临时进入我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

  (二)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

  (三)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

  五、办理地点(地图:车管所

  车辆管理所总所或者车管分所

  六、提交的资料

  (一)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二)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属于悬挂境外机动车号牌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7座以下(不含7座)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持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机动车入境凭证、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交验机动车后,免予提交;

  (四)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属于参加有组织的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临时入境人员,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属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旅游的,还应当审查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和旅行社接待计划。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

  临时入境汽车、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收取10元/张。

  九、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在有效期内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领、换领的,车辆管理所按照规定重新核发,新的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签注的有效期止、行驶范围不变。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作、发放临时入境行驶车号牌。

  十一、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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