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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资格业务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一、事项名称

  恢复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资格业务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恢复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条件

  (一)持有本市或者外省市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未超过二年,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

  (二)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三)境外中国公民因故无法回国(入境)及时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业务,2023年底前驾驶证被注销的,可以在首次回国(入境)后6个月内办理驾驶证换证、审验手续,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驾驶证有效期超过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提交期满换证手续资料后恢复驾驶资格;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三年以上的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的恢复驾驶资格。

  五、办理地点(地图:车管所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三)申请人恢复驾驶许可后,还可以登录“交管12123APP个人账号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已领有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的,需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

  六、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需提交提交北京市卫健委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其他机动车驾驶人需提交北京市卫健委确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已通过网上转递传输信息的,免于提交纸制版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人相片4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因新冠疫情无法回国(入境)2023年底前驾驶证被注销的,可以在回国(入境)后6个月内申请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恢复驾驶资格。

  七、考试

  (一) 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的申请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并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两年内考试合格;

  (二)考试时间30分钟;

  (三)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上,驾驶证在有效期内,且符合恢复已注销机动车驾驶资格条件的,可直接恢复驾驶资格,无需考试。

  八、核发驾驶证

  持有外省市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恢复驾驶资格的,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本市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后可以登录“交管12123”APP个人账号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

  、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提交材料、录入信息-不需要考试的-收费-制作、发放机动车驾驶证;需要考试的,考试合格后,制作、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身份证明的含义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本市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部队在本市的驻地住址证明;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四)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六)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七)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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