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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一、事项名称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条件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本市居民、在本市居住的内地居民或者部队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具有不得申请驾驶证的情形。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身高在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身高在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8、除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9、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10、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1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12、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5、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6、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五、申请的准驾车型

  申请人可以申请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但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相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或者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可以降级申请符合条件的准驾车型驾驶证。

  六、办理地点(地图:车管所

  (一)属于军委保卫局管理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属于军委后勤保障部运输投送局管理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二)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人员,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申请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还可以登录“交管12123APP个人账号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

  七、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北京市卫健委确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已通过网上转递传输信息的,免于提交纸制版证明;

  (三)属于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四)属于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的,需要提交《军车驾驶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属于现役军人(含武警)的,需要提交《军车驾驶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和所在部队驻地证明。

  (五)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六)机动车驾驶人相片5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八、考试

  (一)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预约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其中申请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符合服役期间具备大中型客货车安全驾驶经历条件的,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同时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和重型牵引挂车,或者同时申请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需参加最高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并分别参加两个车型各自规定的科目三考试。其中申请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符合服役期间具备大中型客货车安全驾驶经历条件的,免予参加大型货车科目三考试。

  (二)考试地点:

  (1)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京丰、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2)申请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京南分所办理

  (3)申请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京丰、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5)申请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三)申请人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全部科目考试。

  (四)考试的内容、里程、合格标准和考试时间的要求参照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考试的规定。

  九、核发驾驶证

  (一)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受理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申请人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且不需要考试的,直接制作、发放机动车驾驶证;需要考试的,考试合格后,制作、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十二、身份证明的含义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本市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部队在本市的驻地住址证明;

  十三、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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