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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驾无忧|@摩托车驾驶人:这些红线,不可逾越!

时间:2023年07月26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摩托车作为一种灵活机动、快捷便利的交通工具,在近年来愈发受到广大驾驶人特别是年轻人的青睐。当前,选择摩托车为出行工具的人数持续增长,假日骑行郊游也成为很多摩友的休闲生活方式。但是,摩托车在给我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因其驾驶构造简单、稳定性弱等特点,更因为一些骑行者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使摩托车交通事故如影随形,摩托车已成为当前交通肇事死亡率最高的车种之一,因此,对于广大摩友来说,安全骑行、文明骑行、守法骑行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不可逾越的红线

  人们常说“交通法规是用鲜血和生命写成的”,在近两年的交通事故中,因摩托车驾驶人酒后开车、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仍占很大比例。面对一起起惨烈的车祸,面对瞬间失去的生命,请您谨记: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莫触碰生命红线。

  酒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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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驾驶闯红灯,驾乘人员两人重伤

  2020年8月,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张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海淀区温泉路白家疃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车前部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小轿车右后部相撞,造成刘某、乘车人张某某受重伤,两车损坏。经对刘某酒精检测,其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45.3mg,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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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闯红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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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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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逆向行驶撞公交,驾驶人当场死亡

  2022年4月,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海淀区京包路中关村公园东区东门南侧,与由北向南陈某驾驶的大型新能源汽车前部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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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30公里。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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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速驾车、驶入逆行,驾驶人当场死亡

  2019年5月,金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东行至房山区108国道东仓桥西一转弯处时,因超速行驶、驶入逆行与对向车道驶来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金某死亡,两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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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守通行的规定

  通行车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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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在慢速车道行驶。

  通行道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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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变更车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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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向左或向右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或右转向灯变更车道。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跟车、超车、转弯、掉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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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准备超车、转弯、掉头、超车完毕驶回车道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可以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150米至50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并不得妨码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牵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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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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