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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布一提示”北京交管部门公布一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近日,北京交管部门对发生交通事故且逃逸、构成犯罪的本市20名驾驶员,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了解,本次公布的20人均因去年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法院依法判决,交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他们都将面对终生无法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境况。

  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序号    事故发生地  事故时间 姓名     驾档编号
1 东城 2019/1/31 李某友 110009602560
2 东城 2019/4/3 刘某祥 110011256102
3 丰台 2019/3/27 刘某平 110009353460
4 丰台 2019/6/18 凡某超 110014782172
5 通州 2019/3/27 沈  某 110004808988
6 昌平 2019/1/1 葛某伟 110012546508
7 昌平 2019/1/23 季某平 110014110596
8 昌平 2019/1/27 姜  某 110008110232
9 大兴 2019/5/8 封某武 110006193879
10 顺义 2019/2/11 叶某红 110000961896
11 顺义 2019/4/24 王某春 110007686931
12 顺义 2019/5/21 张  某 110011399830
13 顺义 2019/7/27 于某波 110012729273
14 顺义 2019/10/1 张  某 110007465184
15 顺义 2019/10/8 李某良 110012025445
16 顺义 2019/6/6 张  某 110011615403
17 顺义 2019/11/2 朱某豪 110012707584
18 平谷 2019/3/18 张某华 110013232257
19 平谷 2019/11/22 金某勇 1100120884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在此,交管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车辆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积极协助警方调查处理,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妄图逃逸,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将面临事故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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