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桥事故肇事人首次被刑拘
在5月12日驾驶超高货车发生撞桥事故的肇事人张念东,已于昨晚被北京警方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这也是本市因发生撞桥事故被依法刑事拘留的第一人。
5月12日凌晨1点多钟,山东司机张念东驾驶车号为鲁F43659的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三环主路华威桥南侧时,由于车辆超高卡在一人行过街天桥上。事故导致桥梁主体结构移位、桥体出现裂痕。事故发生后,朝阳交通支队动用大量警力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交通秩序,并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和远端分流措施,将事故给道路交通带来的拥堵减少到最低。同时,积极协调、配合市政等部门紧急对被撞桥体进行临时加固施工。目前,被撞桥梁受损严重,存有严重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还将在一段时间内进行抢修施工,施工期间对东三环华威桥附近交通有一定影响。
在民警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调查取证的同时,还由本市桥梁管理部门出具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证实此次撞桥事故已造成严重后果。经调查,司机张念东驾驶满载塔吊架的大货车从北京过境行驶,由于没有提前采取措施导致货物超高,撞击桥梁。
事后,司机张念东在交通队说的第一句话就是“真是后悔死了,没想到拉的架子太高了”。而他更没有想到的是,由于他的疏忽,不仅给这座人行过街桥带来了严重的损坏,还对过街行人安全及道路通行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昨天晚上,朝阳警方依据《刑法》第119条规定,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对张念东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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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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