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起 办理车务手续提示身份证件发生新变化
10月6日起,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102号令)的新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车务手续时,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本市居民办理车务手续需要持《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京暂住的内地居民,需要持《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户口簿》不再作为办理车务手续的身份证明。
(二)社会单位办理车务手续时,在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基础上,还需要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单位是内设机构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办理车务手续时,需要持其入境时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四)台湾地区居民办理车务手续时,需要持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五)外国人办理车务手续时,需要持入境时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在此,特别提示群众,办理车务手续的申请表全部重新调整了式样,新的样表可登录交管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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