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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就《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答记者问

时间:2009年12月22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将于明年4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新规进一步放宽了残疾人驾驶汽车身体条件,简化了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完善了驾驶证管理制度,提高了执法管理针对性,不仅是政府构建和谐社会、造福群众的积极举措,更彰显了社会的进步。
  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听力有障碍以及手指有残缺等三类人员都可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问:放宽残疾人申领驾驶证身体条件的原则是什么?
  答:2008年12月,经国务院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条件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应当本着逐步放开、稳步推进的原则,先解决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以及有听力障碍残疾人驾驶汽车问题。确定这一原则主要是从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整体现状来考虑的,目前对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汽车改装技术比较成熟,工艺比较简单,车辆加装相应辅助装置后,下肢残疾人可以安全操控制动、转向和加速等装置。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涉及的车辆改装技术相对比较复杂,需改装的部件较多,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根据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的实施情况,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问:残疾人申领和使用驾驶证时对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有何具体规定?
  答: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在申领和使用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如下:一是申请驾驶证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二是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是驾驶证使用中,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左下肢残疾人、有听力障碍的人员、右手拇指缺失或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如下:一是在申请驾驶证时,应当提交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二是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提交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问:各类残疾人分别可以驾驶哪些类型的机动车?
  答:有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一是左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二是右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三是双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四是有听力障碍的人员,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五是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问:新规对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有何规定?
  答: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代号为C5,驾驶的车辆包括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限定为小型载客汽车,主要是考虑解决残疾人驾车出行需要,暂时还不考虑涉及营运问题的货运车辆。限定为自动挡汽车,主要是考虑到自动挡汽车操纵方便,是国际上残疾人驾车的通用车型。
  鉴于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操作方式与普通车辆有明显区别,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只允许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其他人员不得申请。另外,由于不同的操纵辅助装置操作要求各不相同,还要与驾驶人身高、臂长等身体特征相匹配,建议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时,尽量选用相对固定的、适合于自己的改装车辆。
  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应当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
  问: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首先,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应当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并领取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二,身体检查合格后,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三,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可以到专门的驾驶培训学校或培训机构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并进行驾驶技能训练。第四,培训结束后,申请人按照预约考试的时间,分别参加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三个科目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两日内核发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除考试车辆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外,考试科目、内容和评判标准与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有关考试要求一样,没有特殊规定。
  问: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辅助装置有何具体规定?
  答: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是指,普通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后,供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汽车。
  首先,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产品要符合《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标准,有关部门将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加装操纵辅助装置时,要选用认证合格的产品。其次,加装或拆卸操纵辅助装置,影响到车辆的安全操纵,应当由专门的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有关规定。第三,新购买车辆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后,凭相关的加装合格证明,可以办理检验和注册登记;已登记车辆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后,凭相关的加装合格证明,需要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备案。拆除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也需要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备案手续。
  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需要对车辆驾驶区原有设施进行一定改造,对整车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会有较大影响,为保证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允许私自安装和拆卸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残疾人驾车要在车身设置专用标识
  问:新规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时需要承担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答:残疾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在驾驶机动车时应与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样,都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谨慎驾驶。此外,为保证驾车出行安全,新规还规定残疾驾驶人应当履行以下特定义务:一是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时,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便于其他车辆注意礼让,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特别关爱,并保障残疾驾驶人在停车泊位等方面的优先权。二是规定有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保证行车安全。三是鉴于辅助装置的安装和拆卸,直接影响车辆的安全操纵,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不得擅自安装和拆卸。四是为避免对辅助装置的错误操作带来安全隐患,不应允许其他人驾驶残疾人驾驶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问:为什么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时要在车身设置专用标识?
  答:这项规定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是为了体现对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关爱和保护:一是警示其他车辆注意安全和礼让。二是保障停车泊位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明确规定了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百分之二。
  问: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有哪些需要提醒的注意事项?
  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醒广大残疾驾驶人朋友,驾驶机动车时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驾驶机动车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谨慎驾驶。二是注意控制好车辆行驶速度,避免长时间驾驶。三是每三年参加身体条件检查,按时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并注意自身的身体状况,在身体不适的时候,尽量不驾车出行。四是定期对加装辅助装置的牢固性到专门的厂家或机构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操纵装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问:社会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应当提供哪些支持和关照?
  答:积极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是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举措。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面对残疾人驾驶汽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要做到尊重。保障残疾人行车安全和公平参与社会生活是全社会的责任。残疾人依法取得了驾驶资格,享有驾驶汽车的合法权利,与健全人一样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鉴于残疾人的生理特点和驾驶机动车车型的特殊性,更需要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尊重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权利是一种社会责任。
  其次,要做到礼让。每一名机动车驾驶人都应该具备文明驾驶、谨慎驾驶的素质,遇有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车辆,要做到安全礼让,不与残疾人车辆争道抢行,不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再次,要做到宽容。残疾人由于自身身体原因,在停车、上下车时会有一些不便,可能要比健全人花更多的时间,也可能会影响到他人,在这种时候,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要多一分宽容和理解,为营造文明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作出贡献。
  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应主动申报
  问:为保证右下肢、双下肢等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政策顺利实施,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和配合。2009年4月,国务院残工委召开残疾人驾驶汽车协调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由中国残联牵头对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总体安全性进行测试和论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辅助装置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卫生部负责制定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规定及评估标准,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培训办法,公安部负责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开展制定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改装、辅助装置产品质量认证、残疾人身体残疾评估、驾驶技能培训规范等工作。下一步,公安部将继续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新规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2010年4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
  问: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后,驾驶资格会受到哪些影响?
  答: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报,并视情形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是不符合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比如,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可以换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换领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二是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部令关于视力、辨色力、听力、上肢、下肢的规定,或者具有躯干颈部存在运动功能障碍,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以及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等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注销驾驶证后,如果具备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条件的,可按初次申领驾驶证程序提出驾驶证申请。三是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为确保上述规定得到有效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对发现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求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对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继续驾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追究相关责任。
  驾驶人要按规定换领驾证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问:为什么要设定驾驶证注销制度,哪几种情形会被注销驾驶证?
  答:《行政许可法》根据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设定了行政许可的注销制度。驾驶证是许可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证件。机动车驾驶许可是一项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定行为,其资格的取得、延续、注销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设定了驾驶证注销制度。具体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死亡的,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提出注销申请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的,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年龄在60周岁或者70周岁以上持有不适合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等8种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问:新规对注销驾驶证哪些情形规定了救济措施?
  答:新规对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或者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两种情形被注销的,规定了救济措施,允许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恢复原驾驶资格。
  目前,一些驾驶人因为生活、工作节奏快等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其中,以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居多,而大中型客车等驾驶证不能初次申领,被注销后需要从小型汽车驾驶证逐级申请,对群众造成了较大影响。考虑到这种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新规增加了救济措施。修改为,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恢复驾驶资格的条件设定为被注销不超过两年,是要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驾驶证被注销后档案保存两年”的规定相衔接。恢复驾驶资格的要求设定为考试科目一合格,是因为造成驾驶证被注销的原因主要是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通过考试科目一,以提高法律法规意识,深化安全驾驶意识。恢复驾驶资格后,保留原驾驶证的准驾驶车型,驾驶人原来的驾龄连续计算。
  问:关于驾驶证有效期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驾驶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在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驾驶证。
  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周期,根据准驾车型和年龄的不同有所区别。具体为:(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二)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每两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三)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每三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四)其他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内,不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为避免不按规定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积极履行注意义务,及时检查驾驶证的有效期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按规定换领驾驶证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问:新规对改进驾驶人体检制度出台了哪些新措施?
  答:新规改进了驾驶人的体检制度,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对于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借鉴了国外的做法,仍然保留了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因为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身体条件变化比较大,容易出现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
  问:新规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进一步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与惩处力度相符合的原则,对部分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大、容易导致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一是将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二是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三是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范围过大、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按照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减少了记分项目。一是取消了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包括: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和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或二轮摩托车载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或者特种车辆,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反警告标志和警告标线指示,驾驶机动车时观看电视,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二是合并了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项目。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不按规定超车、让行、逆向行驶等3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与不按规定超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三是降低了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由6分降低为3分。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
  问:新规在简化摩托车驾驶证办理程序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原来的规定,摩托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十日以后才可以参加科目二考试,二十日后才可以参加科目三考试,申请人需要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参加考试。特别是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民群众,来回往返离家较远的县级车辆管理所,极不方便。2009年以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摩托车下乡工作,采取组织民警下乡等方式,为群众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业务,大大方便了群众。考虑到原规定设置驾驶人科目考试时间间隔限制是为了保证申请人必要的驾驶培训时间,但摩托车驾驶技能训练基本以自练方式为主,取消考试时间间隔不会影响驾驶培训质量,因此,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新规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时间间隔限制,进一步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
  问:新规对在暂住地申领驾驶证有哪些变化?
  答:随着社会人员流动性的不断增加,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规定,允许在暂住地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为在暂住地居住生活的群众申领汽车驾驶证提供了便利。2007年4月1日实施的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继续延用了该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摩托车成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重要交通工具,原来规定不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申请人只能回到户籍地申领。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新规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满足了群众的实际需求。
  驾驶证办理更加便民
  问:新规为什么出台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的规定?
  答:新规出台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的措施,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导致驾驶证被注销的问题。申请时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事由证明文件是申请人服兵役、出国(境)的证明文件,文件应当能够反映申请人在服兵役、出国(境)期间无法换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记分周期结束日期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延期期间驾驶证有效期或体检周期已经过期,因此,延期期间驾驶人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问:新规在扩大代办驾驶证业务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群众的新需求,新规扩大了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的范围,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在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驾驶证业务时,需要提交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允许代理人代办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不是允许代替驾驶人参加身体检查,驾驶人的身体检查必须由本人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二是代理人可以是自己的亲友、同事,如果选择中介机构代理,建议选择有资质的,以防上当受骗。
  问:新规对补领驾驶证有哪些新的管理措施?
  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91号令取消了以往补领驾驶证时需登报声明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驾驶人以驾驶证丢失为由向车管所恶意申请补领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欺骗手段补领,一人拥有多本驾驶证,以逃避路面执勤民警的管理和处罚。这种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混乱,必须严格驾驶证补领制度,明确法律责任,才能制止违规补领驾驶证的行为。
  为此,新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问:新规对完善驾驶证审验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证审验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驾驶人的权利义务,完善驾驶证审验制度,新规规定: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降级换证、转入等换证业务时,对其驾驶证进行审验。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不予换发驾驶证。
  根据新规的规定,驾驶人在办理驾驶证换证审验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先行处理完毕;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驾驶证的许可条件的,应当申请降低准驾车型,或者申请注销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应当先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参加考试合格。

  来源: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  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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