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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将开展机动车涉牌违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时间:2014年01月20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近期,群众通过“北京交警”微博微信、拨打122报警服务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反映,发现道路上有的机动车存在不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等情况,有的车甚至堂而皇之走公交车道、应急车道,在不允许停车的地方停车,不仅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也给遵章守法的广大交通参与者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不平衡。
  针对这一情况,本着“民意主导警务”的工作理念,为全面净化交通治安环境,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防控水平,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整治机动车涉牌违法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将在全市范围重点整治一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无牌无证等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人,查扣一批使用套牌假牌的机动车,集中打掉一批制作和贩卖假牌假证窝点。
  三类涉牌违法被列为整治重点
  一直以来,我局始终将机动车“涉牌”同“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设置为高压线,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依法严格查处。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采取多警种联合执法、强化路面查缉、建立“黑名单库”等五项措施,重拳出击,加大对机动车“涉牌”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一次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此次专项行动,我局将依法高限处罚,重点打击查处以下三类违法行为: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机动车号牌(含仅悬挂一面号牌),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污损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
  2.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违法行为。
  3.无证驾驶或者使用假证、拼组装和报废机动车上路等违法行为。
  五项措施强化查处
  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我局将采取五大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一是全面强化路面查缉,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发现的各类涉牌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并对嫌疑车辆、人员严格进行盘查核录。
  二是各交通支、大队将与治安、巡警等部门联动,加强夜间查缉力度,组建联合执法作战单元,形成震慑合力。
  三是我局将加强视频巡检力度,对于监控系统发现的和群众反映举报的涉牌等违法行为,将立即组织警力布控查缉。
  四是将提高电子监控设备的科技识别能力,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报警。
  五是对于发现的涉牌违法车辆,我局会将相关信息录入“黑名单”库,并定期分析重复补牌、套牌高发号段等特定车辆,重点进行查缉工作。

   

                                 

  法律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依法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
  1.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包括临时行驶车号牌,下同)的;
  2.已申领机动车号牌但未悬挂或者未粘帖的;
  3.使用公告作废的机动车号牌的(仍在原注册登记车辆上使用);
  4.使用过期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5.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业务后继续使用应当收回的机动车号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依法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
  1.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
  2.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的;
  4.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识认的。
  三、存在其他号牌不清晰、不完整情形的,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者号牌不完整的违法行为,依法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依法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
  1.前后机动车号牌未安装在机动车指定位置的;
  2.临时行驶车号牌未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载客汽车的另一张临时行驶车号牌未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的;
  3.倒置、翻转、反向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4.只悬挂一块机动车号牌的;
  5.使用可拆卸号牌架、翻转号牌架、全覆盖式有机玻璃号牌架的;
  6.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的;
  7.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变造机动车牌证
  1.在机动车号牌上粘贴数字贴、符号贴或者使用胶粘、涂抹、拼接等方式改变号牌原有汉字、数字、字母的(如将号牌中1改为7、F改为E等);
  2.更换行驶证、驾驶证上机动车或者驾驶人照片的;
  3.涂改行驶证、驾驶证以及临时行驶车号牌记载的信息的。
  变造的牌证可以恢复原状的,不予收缴;无法恢复原状的,收缴变造的牌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伪造机动车牌证
  1.非法制作的虚假机动车牌证;
  2.通过非法手段从有机动车牌证制作、生产资质的单位取得的机动车牌证;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从车管所取得的机动车牌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
  1.使用其他机动车依法取得的有效牌证的;
  2.将已经公告作废的机动车牌证挪用到其他车辆上的。
  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收缴号牌、扣留机动车,并记12分。
  当事人提供车辆的合法来源凭证后,发还车辆,收缴伪造的牌证。属于挪用本人车辆所有的有效牌证的,不予收缴。
  (来源: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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