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整治!半个多月处罚电动自行车违法8万余笔
5月1日以来,我市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对未悬挂临时标识或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逆行、闯红灯、违法载人等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截至5月19日,处罚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8万余笔,暂扣无牌电动自行车216辆。
5月1日起,全市共设置了151处常态管控岗位,实施实名定点值守、常态管控,全时段、全区域强化本市电动自行车的全天候严管严罚。同时依托这151处岗位,加大对其他车辆闯禁行、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的管理力度。
交管部门提示,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市电动自行车需经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及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对于《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市交管部门申请登记。
其中,对未在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设定了3年过渡期(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相关车辆在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申领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严禁上道路行驶。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或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驾驶人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将依法及时将电动自行车予以发还。
对于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驾驶人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将及时发还先予扣留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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