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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夜晚撞倒摩托后逃逸 女子投案自首意图“顶包”被民警识破

时间:2021年04月09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车还肇事逃逸,事后换同车女子来“顶包”,驾驶员以为自己的“小算盘”打得完美,结果被民警一眼识破。

  4月2日22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G6京藏高速辅路西三旗服务区北侧,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一辆由后驶来的小型越野车撞倒,摩托车驾驶员与乘车人受伤倒地,小型越野车逃逸。幸运的是,被撞摩托车驾驶员拇指骨折,后排乘车人擦伤,没有受到更严重的伤害。

  事故2小时后,女子葛某某到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投案自首,称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葛某某自称,她驾驶车辆逃逸后心存忐忑,在家人朋友的劝说下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有同行人刘某为其作证,但民警通过办案经验及询访过程中发现事有蹊跷。笔录过程中,自称肇事驾驶员的葛某某神情恍惚、眼神躲闪,叙述的事故过程存在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敏锐的办案民警立即察觉出其中存在“猫腻”,事实并非这么简单。在民警强大的心理攻势及相关监控视频证据面前,葛某某明白到问题的严重性,说出了实情。原来,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人为其朋友李某某,葛某某及另一位乘车人刘某配合作伪证,企图“顶包”帮助李某某逃避法律制裁。

  4月3日13时许,民警依法传唤驾驶员李某某到交通队接受调查。经查,李某某因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于2020年11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伙同葛某某、刘某三人商议,由葛某某投案自首,刘某配合做伪证,李某某潜逃藏匿。最终,李某某对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指使他人为其“顶包”的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目前,李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合并处以罚款2100元,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作为同车人的葛某某、刘某,不仅没有劝阻肇事驾驶人第一时间停车报警、保护事故现场,反而到公安机关作伪证企图“顶包”,最终因对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被海淀公安分局分别处以罚款200元,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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