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交管问答无障碍

汽车拖人500米致人死亡司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15年

时间:2010年01月22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汽车与摩托车相撞后摩托车乘客摔倒在地,驶过的三菱轿车将其拖挂500余米后致其死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无证驾驶的被告人申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被害人家属2.5万元。
  2009年3月,昆明市园博路一辆奥拓车与摩托车相撞后,摩托车乘客陈某被甩到了快车道上。18岁的申广开着借来的三菱车经过时车前部再次撞到陈某,他不但没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陈某被拖挂500余米后落地死亡。事后申广交代:车撞人之前自己已经看到地上躺着人。警方则认定,肇事后申广驾车逃逸,车没油后还弃车徒步逃亡,数天后才被抓获。
  昆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申广明知所驾驶车辆拖挂住他人,不采取制动措施仍然拖挂他人行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撞人后在车辆出现明显颠簸、明显异常的情况下,其有义务立即停车检查,而申广主观上放任车辆行驶。后经法医检验证明,摩托车与奥拓车相撞后陈某仍有生命体征,申广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  2010-1-2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欣欣警官信箱:xin@jtgl.beijing.gov.cn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承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运行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174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1220号 京ICP备08006306号

主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