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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酒后驾车撞倒老妪肇事逃逸被判刑

时间:2011年03月23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律师张自标酒后驾驶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75岁的老太死亡,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2日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自标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据法院介绍,今年39岁的张自标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2010年6月29日14时10分许,张自标酒后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区唐家村路17号灯杆处,车辆前部将75岁的行人张老太撞倒致死。事后,张自标在他人告知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仍驾车逃逸。 
        当日20时40分,张自标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自标因酒后驾车和肇事后逃逸而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张自标的亲属已向张老太的亲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万元。张老太的亲属已对张自标表示谅解。 
        庭审中,张自标表示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辩称案发时其不知所驾车辆撞人,被人告知后以为是有人“碰瓷”诈骗,故其驾车离开肇事现场不是逃逸。 
        法院查明,张自标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右前部与被害人身体接触,车辆底盘护板与倒地后的被害人身体接触,作为车辆驾驶员的张自标在发生事故时应有明显的感觉。因此,张自标当庭关于“案发时其不知所驾车辆撞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自标因酒后神志不清未发现发生交通事故”的辩护意见有悖于常理,与本案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目击者驾驶摩托车追上张自标并明确告知其发生了交通事故,张自标仍然拒不返回肇事现场,其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张自标向法庭表示需要考虑是否上诉。
  来源:新华网 201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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